石门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公(楚)决字[2025]第0524号

  被处罚人钟*,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石门县夹山*******,现住石门县夹山镇杨坪*******。
  现查明:2025年6月30日凌晨1时许,违法行为人钟x因手中拮据便在石门县楚江街道xxx社区步行街附近游荡寻找可以盗窃的三轮车,其窜至石门县公路局对面xxx天然饮用水供应站旁停车场内,用剪刀以剪断导火索后直接搭火的方式将受害人江xx的一辆蓝色五星牌三轮车盗走,并将该车卖至澧县“xx废旧品回收站”非法获利500元现金,现已挥霍一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指认照片、监控视频等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钟*曾于2015年9月22日因盗窃罪被石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3年8月4日因盗窃行为被石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天;2024年9月10日因盗窃被石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天;2023年11月7日因盗窃罪被石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4年10月16日因盗窃行为被石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2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钟*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石门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