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公(迎)决字[2025]第0380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资阳区迎风*******,现住益阳市资阳区迎风*******。
现查明:20xx年x月xx日x时许,违法行为人陈xx为泄愤从家中拿了一把剪刀来到xxxx对面住户楼东边单元楼的二楼楼梯间,将电梯的电线剪断,导致电梯停止运行。20xx年x月xx日x日许,违法行为人陈xx再次来到xxx对面住户楼东边单元楼的二楼楼梯间,将电梯的电线剪断,导致电梯停止运行。
以上事实有1.xxxx、2.xxx、3.xxx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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