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公直(德)决字[2025]第0065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现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
现查明:2025年6月29日19时许,违法行为人刘×明知自己的机动车驾驶证因酒驾被处罚处于暂扣期间,仍驾驶号牌为湘J×××××白色长安小型普通客车从鼎城区家中出发前往株洲,20时许,经长张高速公路×××收费站进入高速,当其驾驶该车行驶至×××收费站内广场时,被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支队××大队民警现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询问笔录、现场执法民警出具的查获经过、现场照片、证件复印件、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常德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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