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公(东)决字[2025]第0751号
被处罚人石**,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现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
现查明:2025年05月28日违法行为人石×群将胡×海拉入一个名叫欢×的APP赌博并提供二维码给胡×海上分,2025年5月28日至2025年6月30日胡×海共计在该赌博APP充值4万余元用于赌博,胡×海在该APP每赌博一把石×群获得一毛五分钱好处,石×群共计获得好处400余元。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石**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阳市工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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