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乐)不决字[2025]第0079号
违法行为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阴县界头*******,现住:湖南省湘阴县界头*******。
现查明2024年11月12日晚18时30分许,吴*超到娄星区东贸街**教育杨*的办公室找杨*讨要生活费、工资等费用,杨*要其出去,但吴*超拒不出去。后杨*去推吴*超的后腰时,吴*超顺势倒到地上。
以上事实有杨×陈述及提供的手机录像视频、证人吴×证言、吴××陈述及提供的手机录像视频等证据证实。
杨畅无明显殴打他人的行为,故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01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