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新)决字[2025]第1626号

  被处罚人段**,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冷水江市禾*******,现住长沙市开福区合平*******。
  现查明:2025年6月16日期间,违法行为人段××在长沙县××街道辉××小区,向周边停放车辆后视镜上张贴涉黄网站贴纸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段××本人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到案经过、现场指认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户籍查询信息、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段**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