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桃公(治)不决字[2025]第0106号
违法行为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桃江县大栗港镇五*******,现住:桃江县马迹塘镇。
现查明违反行为人李某某在未报经公安机关审批的情况下,组织桃江县马迹塘故事研究会,于2025年5月5日10时至12时在马迹塘镇区违规发起并组织巡游活动,参与群众上千人。周某某担任“马迹塘故事研究会”高跷组负责人,负责平时的训练和活动安保,在该活动期间周某某全程无偿服务,且不是该活动的发起人和负责人。无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1、接报案登记表、行政立案决定书证实了案件来源,2、周某某的陈述和辩解证实了其事实,3、同案人的陈述相互印证,4、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违法行为人周美珍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应依法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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