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城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汝公(马)决字[2025]第0405号

  被处罚人朱**,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汝城县马桥*******,现住湖南省汝城县马桥*******。
  现查明:2025年04月28日晚上8点左右,朱×祥因接到一个建房挖地基的活,于是便到汝城县马桥镇高村村桥头供销合作社门口处,然后联系其合伙人宋×祥取挖机。宋×祥出来后跟朱**说,挖机拉过去用完要送回来。朱×祥认为挖机是双方一起出钱购买的,宋×祥自己要用自己去拉回来,便不同意送回来。宋×祥听到不肯送回来,便不肯给钥匙,双方因此发生争吵。争吵期间,朱×祥用右手打了宋付祥左脸部位一拳,后被旁人拉住。2025年04月28日经汝城县人民医院诊断,宋×祥软组织损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朱**的供述、受害人宋付祥的陈述、证人证言、诊断证明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朱**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汝城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汝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