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公(易)决字[2025]第0520号

  被处罚人叶**,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石门县易家*******,现住石门县易家渡镇叶*******。
  现查明:2024年12月份至2025年4月份,违法行为人叶xx为赚取非法利益,通过手机在“xxx体育.com”APP中以“赌球”的形式进行赌博活动。叶xx在“xxx体育.com”APP中“赌球”投注三十余期,累计投注总金额约8000余元,叶xx赌球中奖累计所得59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银行流水账单、赌博平台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违法行为人叶**主动投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对违法行为人叶**可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叶**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门县公安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