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公(梅)决字[2025]第0510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谭家*******,现住易俗河镇海棠路3*******。
现查明:违法嫌疑人张××在湘潭县易俗河镇××路经营一家“湘潭县易俗河镇××废旧物资回收站”废品店,从2022年12月至2024年7月期间,张××收购朱××盗窃所得的电缆铜线37次,共计12万余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违法嫌疑人张**于2024年7月18日被我局刑事拘留, 于8月9日被我局取保候审。被羁押二十二日,现折抵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湘潭县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湘潭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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