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澧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衍)决字[2025]第0293号
被处罚人文**,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澧县太浮*******,现住湖南省临澧县太浮*******。
现查明:2025年1月份以来,文XX通过登录手机APP“XXXX”赌博游戏平台进行充值,不定期玩其中的“麻将胡了”赌博游戏,每次下注1至2元,赢钱后进行提现。2025年6月15日,文XX提现1200元到自己银行卡后被公安机关以为涉诈资金为由冻结。2025年6月30日,文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文XX的陈述材料,银行流水,微信转账记录,手机截图,赌博游戏平台截图,户籍资料,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文**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临澧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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