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石)决字[2025]第0996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石马*******,现住湖南省涟源市石马*******。
  现查明:2025年6月28日凌晨0时许,谢海与刘**等人在涟源市石马山街道滨江国际“四海龙虾”夜宵店喝酒吃夜宵,谢海酒后无故骚扰妇女陈一兰,刘**在不知情况下帮助谢海,推搡谭冬冬引起肢体冲突,用手机击打徐业忠,导致徐业忠头部破皮出血。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刘×建的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行为人刘**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涟源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涟源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