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公(梅)决字[2025]第0511号

  被处罚单位:湘潭县****,地址:,法定代表人:张***
  现查明:违法嫌疑人张××在湘潭县易俗河镇××路经营一家“湘潭县易俗河镇××废旧物资回收站”废品店,从2022年12月至2024年7月期间,张××经营的“湘潭县易俗河镇××废旧物资回收站”废品店共计收购朱××盗窃所得的电缆铜线37次,共计12万余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
  根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项之规定,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