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交)决字[2025]第0656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沅江市南嘴镇创立*******,现住沅江市新马制衣厂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刘×军曾于2023年6月27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沅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罚。2025年6月9日21时许,刘×军又饮酒后驾驶以燃油为动力的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沅江市中联大道百合汽车站路段时,被我局民警依法查获,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测试检测,其结果为21mg/100ml。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凭证、现场照片、第一次酒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沅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沅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