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双)决字[2025]第0639号

  被处罚人覃**,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石门县所街*******,现住湖南省石门县所街*******。
  现查明:2025年6月26日下午三时许,我所民警对辖区xx酒店旅客登记情况检查,发现2025年6月26日下午14时许,酒店前台覃xx在旅馆登记入住时,只登记了旅客聂xx的个人信息,没有登记之后到来的旅客郜xx的个人信息,存在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照片、酒店营业执照、证人证言、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覃**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湘潭市农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