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公(青)决字[2025]第0274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龚家坪双睦塘村1*******,现住龚家坪双睦塘村1*******。
现查明:嫌疑人张X知2025年6月28日19时许步行至石鼓区莲湖广场附近将放在摩托车斗里的一台荣耀牌手机盗走,价值约三百元左右。
以上事实有报警人陈述、嫌疑人陈述与辩解、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2012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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