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公(马)决字[2025]第0379号

  被处罚人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资阳区长春*******,现住益阳市资阳区长春*******。
  现查明:2022年6月21日至6月26日,方某提供给一个自称“鹏哥”的男子一张银行卡,在明知是违法资金的情况下,帮助“鹏哥”进行违法资金的转移。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其他报案材料、银行流水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方*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折抵后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