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浦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溆公(迎)决字[2025]第0479号

  被处罚人汤**,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溆浦*******,现住湖南省怀化市溆浦*******。
  现查明:2025年4月11日晚上19时许,汤 英同其妹妹向X花及向X花的女儿向X贝等人到溆浦县XX镇XXX村租房X楼取物品。汤X英的丈夫严X赶来与汤X英、向X花和向X贝因为物品的归属及账务钱款问题发生争吵。严X不允许她们将物品拿走,并在此过程中严X和汤X英先后将热水壶各摔坏一个。严X又从将装好的衣柜里面抽出铝管,使用铝管打衣柜(铝管变形)及塑料收纳箱(塑料箱盖子毁坏)。向X花、汤X英上前同严X推搡抓扯在一起,致使严X受伤。严X损坏的财物价值不足百元。经鉴定,严X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文书、现场照片、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汤**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业银行溆浦县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溆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