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欧阳*******,现住湖南省桂阳县欧阳*******。
现查明:2024年1月6日,犯罪嫌疑人宋**以办理贷款的名义乘坐高铁前往武汉将自己名下的湖南桂阳农村商业银行卡(卡号6230901810060336087)提供给其上线(身份未核实)进行洗钱39800.00元,并在其上线的带领下在武汉市某中国工商银行ATM机取现1000元交给其上线,又将手机交给其上线通过手机银行转账20000元,2024年1月8日宋**回到桂阳后,在桂阳县欧阳海镇湖南桂阳农村商业银行网点柜台取现15000.00元,并将取现的15000元在桂阳县龙潭街道阳光小区附近交给了其上线安排来拿钱的人(身份未核实),之后宋**又将手机交给此人操作将剩下的3800元通过手机转账的方式取现。
犯罪嫌疑人宋**提供银行卡给他人进行洗钱取现16000.00,造成一名受害人被骗,具体情况如下:
2024年1月6日,受害人洪X在福建省惠安县前型社区惠港新城X号楼1XX8室自己宿舍中被人以网上交友为由诈骗250080.00元, 其中39800.00元转入了宋**的湖南桂阳农村商业银行卡 (卡号6230901810060336087),该案于2024年1月10日被福建省惠安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宋**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洪X报案材料;银行卡交易记录;乘车轨迹;手机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宋**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桂阳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桂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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