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琼)决字[2025]第0655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沅江市共华*******,现住沅江市美世界后门*******。
  现查明:2025年6月28日16时许,违法行为人张xx在沅江市xxx城xx环卫公司门口拉开了一辆面包车并在该车内盗走一条黄芙蓉王香烟,下车后张xx将被盗香烟藏至胸前,用上衣包裹住带走,经沅江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香烟价值215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受害人陈述、监控截图、价格鉴定文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应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沅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沅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