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灰山港镇克上冲村*******,现住灰山港镇克上冲村*******。
现查明:2023年12月25日,违法行为人邓×姣将自己的邮政银行卡6221805610000528256和其妹妹邓×叶的长沙银行卡6214467873100321550出借给朋友李×龙,之后这两张银行卡分别转入被诈骗资金20000元 (邓×姣银行卡关联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陆安社被诈骗案,邓×叶银行卡关联汇川区杨朝建被电信网络诈骗案),邓×姣在东莞市邮政银行的柜台取现20000元交给了李×龙,邓×姣要邓×叶先微信转账给邓×姣2000元,再取现18000元,并将其中的17500元转账到邓×姣的邮政银行卡6221805610000528256。2025年4月9日,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对邓×娇作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从犯、坦白、 退赔情节,不予起诉的决定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违法行为人邓×娇陈述事发经过;证人邓×叶、李××陈述事发经过;户籍信息证实身份;到案经过证实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1条第一款、第44条之规之规定,现决定对邓**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向桃江县财政事务中心缴纳罚款贰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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