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乐)不决字[2025]第0080号
违法行为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现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
现查明2024年11月11日晚18时30分许,吴*超到娄星区东贸街*8教育5教室找正在辅导学生作业的杨*讨要工资和生活费,杨*要其出去,吴*超坚持不出去,杨*遂用手朝吴*超脖子处推了一下。
以上事实有杨×的陈述、证人杨×、付××证言、受害人吴××陈述及提取的手相录像视频、从进泽教育学校提取的监控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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