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人)决字[2025]第1463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宁市板桥*******,现住湖南省常宁市板桥*******。
  现查明:2025年6月19日20时许,违法人员李××在郴州市北湖区燕泉北路××鲜果园店门口一辆电动车的车头储物格内盗窃潘××放在那里的一台黑色的华为Rovo11手机。另查明,李××曾经因为盗窃多次被公安机关打击处理。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监控截图、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