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朱**,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汝城县马桥*******,现住湖南省汝城县马桥*******。
现查明:2025年05月份,朱××在手机上刷抖音刷到一个直播间,直播间主播告诉朱××想赚钱就下载“脸书”(facebook)、“TikTok”(抖音国际版)、“电报”(TeleGram,图标为一个纸飞机)软件,按照他们的流程操作引流就可以赚钱。朱××便按照对方说的购买了一部苹果手机和两台台式电脑,加上自己的一个笔记本电脑下载安装了上述软件。随后用主播给的账号登录进“电报”软件,“电报”群聊里有教怎么包装自己用诈骗话术与外国人聊天,怎么使用翻译软件等,诈骗成功后可以获取诈骗资金的百分之五好处费。朱××在明知是网络诈骗活动的情况下,通过“电报”群聊里的教学,使用购买来的账号把自己伪装成外国年轻女性(昵称Lily),然后在“脸书”和“TikTok”上随机添加外国人为好友,再通过专业诈骗话术,称可以在“电报”软件做兼职赚钱,将外国人诱骗到“电报”软件里,以方便实施后续诈骗。朱××从事网络诈骗活动中发送信息共五六百条左右,未从中获利。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诈骗话术材料、聊天记录及截图、抓获经过、现场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8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朱**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汝城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汝城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汝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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