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利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慈公(通)决字[2025]第0476号

  被处罚人文*,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澧县太浮*******,现住湖南省临澧县太浮*******。
  现查明:2025年3月2日,文X担任XXXXXX有限公司燕子现代化生猪养殖场(简称燕子育肥场)污水处理区负责人,2025年4月19日,相关单位在燕子育肥场进行环保检查时,文X得知不能将燕子育肥场内的雨水通过排雨水沟渠排入污水处理区东侧天坑,并向上面领导进行汇报,后燕子育肥场决定对场内的排雨水沟渠进行技改,在技改过程中,文*没有对污水处理区东侧天坑进行监管,至2025年5月4日,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张家界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对燕子育肥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生产区和污水处理区东侧的雨水排入天坑,经对该天坑初期和后期雨水水质监测,初期雨水、后期雨水远高于同一时间同一地点背景雨水中污染物浓度,属于含有水污染物的污水。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文X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移送的相关资料、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文*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文*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慈利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慈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