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左)决字[2025]第1575号
被处罚人傅*,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大屯*******,现住长沙市长沙县星沙*******。
现查明:2025年6月19日1时许,违法行为人傅×、肖××、 唐××、 文×、“龙哥”(未到案)等人在长沙市雨花区×××××××,以麻将子为赌具,以单注金额50元人民币为底注,进行“搬坨子”赌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傅×、肖××、唐××、文×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 到案经过,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傅*系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傅*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市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壹仟伍佰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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