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洪公(硖)不决字[2025]第0089号

  违法行为人段**,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洪江市大崇*******,现住:湖南省洪江市大崇*******。
  现查明:2025年6月7日19日许,彭X云与段X兰在洪江市大崇乡彭X云家附近发生口角,彭X云指控其手部被段X兰用锄头打伤。经查,段X兰殴打彭X云的证据存疑,违法事实不能认定。
  以上事实有段x兰的陈述与申辩、彭x云的陈述与申辩、到案经过、视频监控、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段香兰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洪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