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鹤公(广场)决字[2025]第0742号
被处罚人郑**,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现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
现查明:2025年6月28日10时许,违法行为人郑**伙同曾健怀、彭伟、彭鸣建(在逃)等人在怀化市鹤城区河西浙闽物资城一居民楼七楼楼梯间,采用注射的方式吸食了少量毒品海洛因,郑**将毒品海洛因注射到自己右小腿的静脉血管内;2025年6月30日,我局民警根据群众举报,在怀化市鹤城区河西浙闽物资城附近将郑**抓获,经尿液检测,郑**的尿液吗啡呈阳性,经查询违法行为人郑**于2022年2月因吸食毒品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经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认定,郑**现已吸毒成瘾严重。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郑**的陈述与申辩、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针孔照片、前科资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郑**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送湖南省怀化市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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