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公(潇)决字[2025]第0273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现住雁峰区雁峰街道雁*******。
  现查明:2025年06月27日22时许,唐XX与朋友袁X在演武坪XXX楼下交谈时开玩笑,被路过的吴XX误以为吵架并让其报警,唐XX听后不舒服,遂与吴XX发生口角,进而升级为肢体冲突,期间吴XX朝唐XX胸部打了一拳,唐XX把吴XX摔倒在地,导致吴XX擦伤。
  以上事实有吴XX的陈述、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