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蒸公(洪)决字[2025]第0396号

  被处罚人凌**,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西渡*******,现住湖南省衡阳县西渡*******。
  现查明:2019年1月至4月,张XX伙同谭XX在衡阳市XX区XX小区门口牌馆内在打麻将时以暗语的方式配合出千,诈骗受害人肖XX数千元。 2022年7月至9月,在衡阳市XX区XX牌馆,“XX”在麻将上做好暗记后告知违法行为人张XX,张XX携带作弊用隐形眼镜到麻将馆通过识别麻将上的隐形暗记出千赢钱,获利数百元。 2023年4月6日、2023年4月10日违法行为人张XX两次找人技术开锁从麻将馆偷出麻将并将麻将交给刘X,以700元/副的价格聘请刘X在4副麻将上做隐形暗记,并通过自己的微信向刘X支付了共计2800元的报酬,之后由偷麻将者将做好暗记的麻将放回麻将馆,最后张XX携带作弊用隐形眼镜到麻将馆出千赢钱,获利不少于2800元。 2023年7月23日违法行为人张XX喊凌XX在衡阳市XX路巷子内由凌XX技术开锁偷出麻将交给刘X做好隐形暗记后放回牌馆,由张XX向刘X微信转账700元作为报酬,最后张XX携带作弊用隐形眼镜到麻将馆出千赢钱,获利不少于700元。 2023年8月8日违法行为人张XX喊“龙X”在衡阳市巷子内趁牌馆门锁损坏偷出麻将交给刘X做好隐形暗记后放回牌馆,由张XX向刘X微信转账700元作为报酬,最后张XX携带作弊用隐形眼镜到麻将馆出千赢钱,获利不少于700元。 2024年2月15日至17日,在衡阳市XX区牌馆内,王XX告知张XX其在牌馆麻将上做好了隐形暗记,随后张XX携带作弊用隐形眼镜到麻将馆出千赢钱,获利1500余元。 2023年7、8月份违法行为人凌XX为帮张XX在麻将馆出千,在衡阳市X路一家牌馆盗窃麻将,并将盗窃的麻将交给刘X做好隐形暗记后放回麻将馆,供张XX出千诈骗使用。其另外帮多人技术开锁进入3家牌馆(具体位置尚未查实)盗窃麻将做暗记供打牌出千诈骗使用,并因此获利1400元。 2023年6月28日凌XX为在牌馆出千诈骗,找刘X在麻将牌上做隐形暗记,通过微信转账给刘X700元作为报酬。2023年11月21日凌XX为在牌馆出千诈骗,找刘X在麻将牌上做隐形暗记,通过微信转账给刘X1400元作为报酬。2023年12月03日凌XX为在牌馆出千诈骗,找刘X在麻将牌上做隐形暗记,通过微信转账给刘X700元作为报酬。这三次共让刘X做了4副暗记麻将,并以700元/副的价格向刘X微信转账2800元作为报酬。 2022年8月9日、2022年9月20日、2022年10月20日、2023年1月2日、2023年1月8日、2023年4月14日、2023年7月16日、2023年8月5日、2023年9月28日王XX为在牌馆出千诈骗或者为帮他人在牌馆出千,9次在不同位置技术开锁进入不同牌馆盗窃麻将,并将盗窃的麻将交给刘X做好隐形暗记后放回麻将馆,供自己及他人打牌出千诈骗使用,以700元/副的价格共找刘波做了13副暗记麻将,通过微信转账向刘X支付了9100元作为报酬。 2023年11月12日、2023年12月26日王XX为在牌馆出千诈骗,两次到衡阳市XX区X农贸市场麻将馆,趁深夜无人的时候,技术开锁从麻将馆内偷出来麻将之后,给刘X做好暗记后再把麻将放回到麻将馆里。这两次以700元/副的价格共找刘X做了4副暗记麻将,并通过微信转账向刘X支付了2800元作为给刘X的报酬。后来王XX和张XX在这个麻将馆里面带着隐形眼镜作弊出千打麻将赚钱,王XX获利2000余元。 2024年1月19日衡南县三塘镇人罗XX为在牌馆出千诈骗出2900元现金让王XX帮其“做麻将”(给麻将做暗记),王XX按对方要求在三塘镇的某个牌馆技术开锁进入麻将馆偷出来三副麻将,以700元/副的价格找刘X做了3副暗记麻将,并通过微信转账向刘X支付了2100元作为报酬,再把麻将放回到麻将馆里供罗XX打牌出千诈骗,王XX靠技术开锁进麻将馆盗窃麻将获利800元。 2024年2月10日王XX为在牌馆出千诈骗,到衡南县XX镇一个麻将馆趁深夜无人的时候,技术开锁进入麻将馆偷出来2副麻将,以700元/副的价格找刘X做了2副暗记麻将,并通过微信转账向刘X支付了1388.88元作为报酬,再把麻将放回到麻将馆里去的,之后其在该麻将馆里带隐形眼镜作弊打麻将出千诈骗获利180余元。 2024年03月08日凌XX、张XX、邹XX、刘X四人为在牌馆出千诈骗,凌XX、张XX于2024年3月8日01时在衡阳县XX镇牌馆由张XX望风,凌XX技术开锁进牌馆盗窃麻将,张XX联系邹XX和刘X在它处等待接收盗窃的麻将做隐形暗记,在牌馆门锁未打开之时凌XX、张XX被民警现场抓获。邹XX于2024年3月8日上午与王XX一同到洪市派出所询问张XX被抓的情况时被民警抓获。
  以上事实有犯罪嫌疑人陈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诉,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等证据证实。
  因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03月09日被我局刑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凌**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捌佰圆整。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衡阳县政务中心公安代理室缴纳罚款壹仟捌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