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岳公(岳)不决字[2025]第0045号
违法行为人陈*,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君悦香邸,现住:名仕御湖5栋1单*******。
现查明2024年12月16日13时许,朱X在路过老公赵X租住的房子,湘
X市岳X区丛X巷XX户时, 从窗户看见赵X和
陈X两人在房间内有说有笑,觉得两人关系异常便要求二人开门查看情况,
朱X与二人发生了口角。赵X走出房门与朱茗沟通,陈X在房内不出来,朱
X便敲门要求陈X开门。陈X开门后,朱X进入房间抢陈X的挎包想看陈X
的身份证,之后发生口角,朱X扯陈X头发,陈X防卫还击。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现场照片,伤情照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25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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