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伏)决字[2025]第0995号
被处罚人龙**,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伏口*******,现住湖南省涟源市伏口*******。
现查明:2025年06月10日晚20时左右,涟源市伏口镇龙兴村村民龙**与同村邻居汤丹因斗嘴发生争吵,随后汤丹从家中拿出一把农用锄头将龙**家的私人养鸡围栏损坏并挖掘龙**的私人土地,龙**上前阻拦汤丹的过程中,汤丹用牙齿咬住了龙**左手小臂处,龙**则在被咬过程中用随手捡起的一根竹片击打了汤丹的身体数下,随后汤丹用锄头将龙**家房屋前坪的不锈钢护栏砸坏多处。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龙**的陈述和辩解、现场照片、伤情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龙**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涟源支行驻公安局收费室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涟源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涟源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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