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芦(贺)决字[2025]第0497号

  被处罚人孙*,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北省兴山县古夫*******,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
  现查明:2025年5月底至6月初,违法行为人孙×在明知他人可能使用其电话卡从事诈骗活动的情况下,仍通过微信与其上线联系办理了号码为18086577444的电话卡以及补办号码为15791931798和15549328695的两张电话卡,后违法行为人孙×在上线的指示下将号码为18086577444的电话卡通过快递寄至湖南省株洲市,将号码为15791931798和15549328695的两张电话卡一起通过快递寄至湖南省长沙市,违法行为人孙×通过出售电话卡的方式非法获利864元。2025年5月30日,安徽省滁州市被害人乔××接到违法行为人孙×名下号码18086577444的电话后被诈骗20999元。经查,被害人乔××接到号码为18086577444的电话时,该号码基站位置为株洲市芦淞区。2025年6月30日,违法行为人孙×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询问,孙×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银行流水、报案材料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行为人孙*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孙*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株洲市建设银行城南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芦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