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蒸公(蒸)决字[2025]第0463号

  被处罚人趙**,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台湾省基隆市,现住衡阳市蒸湘区兰贵*******。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趙**系台湾居民(护照号352561116),其《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于2015年7月15日到期后未换领新证,因趙**的大陆户籍未注销,2025年1月10日,趙**持本人护照和《中国旅行证》合法入境中国,后一直居住在衡阳市蒸湘区兰贵园小区3栋3204室,2025年6月18日趙**将大陆户籍注销后没有合法旅行证件在大陆非法居留至2025年6月30日,非法居留时间达12天。2025年6月30日,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接受处罚。
  以上事实有趙**的证件复印件;注销户口证明;趙**的陈述及申辩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和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趙**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