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公(新)决字[2025]第0378号
被处罚人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资阳区新桥*******,现住益阳市资阳区新桥*******。
现查明:2025年6月份以来,宋X在益阳市资阳区多次吸食毒品冰毒。最近一次为:2025年6月28日晚上,宋X与王X文、郭X飞在益阳市资阳区南子堤小区XX栋三楼房间内以炙烤水壶过滤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尿检报告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宋*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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