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建)决字[2025]第0637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湘潭*******,现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
  现查明:2025年6月30日XX时XX分许,违法行为人胡X在前往上班途中路过湘潭市岳塘区XXXX人行横道时,发现一辆未拔钥匙的XXX电动车,违法行为人胡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临时起意将受害人未拔车钥匙的电动车骑走,以供自己的日常生活通行使用。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胡X的陈述和申辩、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视频侦查报告、接报案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