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公(长)决字[2025]第0157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渣江*******,现住湖南省衡阳县渣江*******。
  现查明:2025年6月24日13时许, 违法行为人彭XX从衡阳市XXXX医院北门出来准备回家,其发现左手边停了一辆电动车并且车钥匙未拔出便产生将该电动车占为己有的想法,彭XX将该电动车盗走并驾驶电动车沿着解放大道的辅路往XXXX方向行驶。之后,彭XX将电动车骑到了XX小区XX便利店门口并将车辆停放在此处,其将电动车钥匙交给其亲家李XX后乘坐其儿子彭X的车离开。案发后,电动车已被找回。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彭XX的陈述和申辩;2、受害人莫XX的陈述;3、证人李XX的证言;4、现场照片;5、现场指认照片;6、监控截图;7、抓获经过;8、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