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芙公(定)决字[2025]第0937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汉寿县蒋家*******,现住长沙县黄兴街道干*******。
现查明:2025年6月23日13时许,违法行为人胡X因缺钱用,产生偷卖室友电脑的想法,趁宿舍无人之际,将受害人曾XX、曾XX的台式电脑主机和显示器偷走,并销脏给网上找的电脑回收商家,非法所得2850元,非法所得均被其挥霍。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违法行为人胡×的询问笔录;受害人曾××、曾××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检查笔录;前科材料;监控照片;现场指认照片;聊天记录;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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