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刑)决字[2025]第1622号
被处罚人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顺县塔卧*******,现住永顺县塔卧镇廻龙*******。
现查明:2025年6月30日12时许,违法人行为人吕xx按照上线“QQ糖”的指示从xx街道无名旅馆骑共享电动车至xx街道xx路绿化带草坪收取被害人鲁xx被骗资金时,被群众发觉后扭送至长沙县公安局。
以上事实有吕XX的陈述、被害人鲁XX的陈述、证人证言、手机截图、到案经过、户籍单、现场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吕**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壹仟伍佰圆整;由长沙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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