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响)决字[2025]第0805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沙市*******,现住湖南省浏阳市沙市*******。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张某亮、刘某望为满足好奇心。2025年6月30日凌晨,在一名我想昵称为“YY”的男子购买临时管控类兽用麻精药品“替来他明”,在位于湘潭市雨湖区响水乡xx村xx路边自己车上吸食。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雨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