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牛)决字[2025]第0919号

  被处罚人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桃江县桃花江镇半*******,现住桃江县桃花江镇半*******。
  现查明:2025年6月28日16时许, 桃花江镇半稼洲社区居民徐×在桃江县桃花江镇半稼洲社区曾×私宅附近违规燃放了一桶烟花, 经查,该地点系桃江县政府规定的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2025年6月29日19时许徐×主动到派出所接受处罚。
  以上事实有1、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实了案件发生的情况;2、违法行为人徐×的陈述,证实了其于2025年6月28日16时许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3、蔡×龙的证人证言, 证实了违法行为人徐×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4、现场照片, 证实了违法行为人徐×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现场情况;5、到案经过, 证实了违法行为人徐×的到案情况;6、户籍信息,证实了违法行为人徐×的身份情况等证据证实。
  你的行为已构成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徐*罚款壹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向桃江县财政事务中心缴纳罚款壹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