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大)决字[2025]第0968号
被处罚人聂**,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聂XX与曾XX存在情感纠纷。在2025年XX月28日于娄底市娄星区X茶楼附近,聂XX因情感等方面原因,认为曾XX欺骗了他的感情,聂XX便在电话中威胁曾XX,扬言要杀曾XX与曾XX的家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陈述和申辩、受害人陈述、视听资料、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聂**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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