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望公(刑)决字[2025]第0664号
被处罚人姚*,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阴县湘滨*******,现住湖南省湘阴县冬茅*******。
现查明:2025年6月24日11时许,违法行为人姚×因家中缺钱,在明知是诈骗团伙洗钱的情况下,在“飞机”软件内接单,到长沙市××区××上一路边草丛内取走上线存放在箱子内的现金13000元,并根据上线安排将钱放至长沙市××区××湾一野外草丛内由他人取走,姚×从中获利200元,该笔资金涉××汽配秦××被电信诈骗资金13000元。
以上事实有被处罚人陈述与申辩;被侵害人陈述;辨认现场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望城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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