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城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汝公(城)决字[2025]第0401号

  被处罚人何**,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汝城县卢阳*******,现住湖南省汝城县卢阳*******。
  现查明:2025年6月27日22时许,在汝城县卢阳镇磨刀村朱×生家中,朱意生与何×红因不满其反映诉求没有及时回复,在抖音app账户:zuyishen,账户名:朱意生中发布三条侮辱谢×娜的视频。用汝城县方言骂谢×娜是“卖拐的”等内容,其中三段视频共计点赞数191次,评论51次,收藏数30次、转发数187次。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抖音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汝城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汝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