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湘)决字[2025]第1620号

  被处罚人杨*,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开福区伍家*******,现住长沙市开福区伍家*******。
  现查明:2025年1月19日至2025年6月3日,违法人杨×在长沙县湘龙街道郡原居里小区易×处“买码”,后由易×报单至长沙县湘龙街道盛地春天小区吴×梁开设地下六合彩的赌场进行线上赌博活动,杨×共计投注21354元,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杨×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微信交易明细、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