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公(茈)决字[2025]第0377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资阳区张家*******,现住资阳区张家塞乡长*******。
现查明:李**与胡焕华于2024年相识并于2024年12月领证结婚,后二人相处几个月后感情破裂,胡焕华为躲避李**遂前往外地。2025年5月19日,李**前往益阳市资阳区茈湖口镇均安垸村胡焕华母亲何绍才(74岁,独居老人)家找胡焕华,因何绍才一直反对李**与胡焕华二人的事情与何绍才发生口角,离开何绍才家后,李**事后越想越气,遂前往何绍才于益阳市资阳区茈湖口汽车站的房屋外,利用周边拾取的砖头将其二楼房屋卧室窗户的玻璃砸破。2025年5月25日,李**再次前往何绍才家找胡焕华,再次与何绍才发生口角,后李**来到了益阳市资阳区茈湖口汽车站何绍才的房屋外欲拾取砖头再次砸何绍才家玻璃,被人阻止后放弃了砸玻璃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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