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导)决字[2025]第1096号

  被处罚人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北省江陵县郝穴*******,现住湖南省耒阳市导子*******。
  现查明:2025年1月1日至今,曹*在其居住的小区地下停车场,耒阳市导子镇紫江村18组多次吸食毒品冰毒和注射海洛因毒品,最近一次于2025年6月23日在耒阳市导子镇紫江村18组羊场注射海洛因。
  以上事实有尿检报告,注射针眼,讯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曹*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