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澧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安)决字[2025]第0291号
被处罚人龙**,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官寨乡官寨村向阳*******,现住临澧县陈二乡三板*******。
现查明:2025年6月29日上午11时许至下午3时许,龙XX、王XX、金X、吴XX等人在临澧县安福街道XX路刘XX经营的茶馆X楼房间内,利用麻将为赌具,采用10元为底,坐庄冲40元,闲家各冲20元,抓四、六个鸟,每中一个鸟加10元,不中鸟按全中算的红中麻将玩法进行赌博,输赢3千余元。刘XX从中抽水200元。现场扣押龙XX赌资1450元、王XX赌资4520元、金X赌资5760元、吴XX赌资1410元。
以上事实有龙XX、王XX、金X、吴XX、刘XX的陈述材料,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户籍资料,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龙**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并收缴赌资1450元。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临澧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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