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西)决字[2025]第1642号

  被处罚人刘**,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游家*******,现住新化县游家镇宝塔*******。
  现查明:2025年6月11日晚上7时许,违法行为人刘X连在公安机关对刘X陆猥亵案未做出调查结论之前,跟随刘X陆儿媳陈X、弟媳游X华、伍X珍等数十人私自闯入伍X贞家中,刘X连在伍X贞家门口与其对骂,不听派出所民警及村干部劝解闯入伍X贞家中起哄闹事,给刘X陆猥亵案报警方及其亲属造成巨大心理压力,在当地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现场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