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公(宋)决字[2025]第1588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市双清区高崇*******,现住邵阳市双清区高崇*******。
现查明:2025年6月30日凌晨一时左右,唐*窜至邵东市宋×塘街道公×里浏×蒸菜馆前面,看到受害人刘×停放在蒸菜馆前面的一辆黑色大众越野车(车牌为湘E59××M)的副驾驶位置窗户玻璃没有关,违法人员唐*趴在窗户上,伸手从车内中控台储物箱里偷走现金500余元及两包硬和天下香烟。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唐*的陈述,受害人的陈述,现场照片,监控截图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邵东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东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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